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2020年发生如下事项:
(1)9月,将本公司于2019年10月购入的一处房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含税销售额1 090万元。
(2)10月,以附赠促销的方式销售A化妆品200件,同时赠送B化妆品400件。已知,A化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为0.2万元,B化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为0.1万元。
(3)11月,购进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另外向运输企业支付该批货物的不含税运费4万元,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在当月抵扣。销售房地产增值税税率9%,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事项(1)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2)事项(2)赠送B化妆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事项(2)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3)计算事项(3)中甲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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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0 | 提问时间:2020 07/0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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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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