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9年12月 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 12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50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
(2) 12月20日,甲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支付给对方押金5万元。
(3) 12月28日,向丙公司销售原材料-批,价款为8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2月3日付清了货款。
(4) 12月30日, 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存入的保证金8万元。
(5)本月甲公司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为6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 根据事项(1),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计算12月28日,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原材料应该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3)计算甲公司12月份应该计入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0 07/07 09:43
你好,把提完完整发过来
2020 07/0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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