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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1.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1)12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50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2)12月20日,甲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支付给对方押金5万元。3)12月28日,向丙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10.4万,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2月3日付清了货款。 (4)本月甲公司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为6万元。 (2)根据事项(1),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3)根据事项(2),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4)根据事项(3),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5)根据事项(4),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6)根据上述事项,甲公司2019年12月应收款项的金额为()万元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0 05/25 12:11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根据事项(1),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2.74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7.26
2020 05/2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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