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县城-酒厂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明份购进(自8001每吨买价万元,根食白看入库,取得警值税般的税人开具的增面积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4.8万元。
(2)购进10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20万元,酒精入库,支付运费万元未取得招值税专用发票。
(a)领用成本为70, 85万元的酒精,发送给外单位加工成白酒0吨,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不合税辅助材料款5万元,取得受托方(-般纳税人)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白酒收回后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合税售价120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50吨对外出售,收到不含税货款50万元。
(5)自产薯类白酒100吨,每吨成本价9000元, 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80吨。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连同自产薯类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全部销售给某烟酒批发企业,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销售合同约定酒本月收取60%的价款;其余的40%价款在下月15日收取。
(7)酒厂将上月购进的粮食白酒10吨(账面成本1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连同自产墓类白酒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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