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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水泥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电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事实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84784991 | 提问时间:2020 07/02 09:19
王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您好 1.食品公司分别向三家发函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理由,内容没有提到价格,不够具体明确。 三家回函的行为属于要约,理由,内容包括了价格信息,内容具体明确。 食品公司第二次发函属于承诺,因为要约具体明确,食品公司同意后做出表示,属于承诺。 合同成立,理由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2.合同不成立,因为食品公司没有对建设水泥厂承诺。 无义务接受,因为合同不成立,不行成义务。 损失由建设水泥厂承担,因为合同未成立,不会涉及违约责任。
2020 07/0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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