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成本为600万元的80%的自产产品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将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2)购入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51万元。
(3)购进一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3.4万元。
(4)在某市购入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
(5)支付某一般纳税人的广告公司广告设计费,取得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6)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15万元(含运输费0.1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9%。
(1)该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2)该企业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该企业当月的进项税额转出额(4)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师#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0 07/01 16:46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0 07/0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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