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8月10日发出烟叶一批,委托B厂加工成烟丝。发出加工烟叶的成本为35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3万元。B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8月20日,收回委托B厂加工的烟丝,售出其中的一半,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另一半为生产卷烟领用。要求:编制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的老师就不要再答了,你们的答案我不满意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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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0 07/01 11:04
委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资 35
贷:原材料 35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13*13%)
贷:银行存款 14.69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29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9 (35+13)/(1-30%)*30%*1/2
贷:银行存款 20.58
借:库存商品 34.29 (35+13)/2+10.29
借:原材料 24 (35+13)/2
贷:委托加工物资 58.29
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29
贷:库存商品 34.29
借:生产成本 24
贷:原材料 24
受托方:
借:应收账款 24.98 (14.69+10.2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9
2020 07/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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