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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A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8月10日发出烟叶一批,委托B厂加工成烟丝。发出加工烟叶的成本为35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3万元。B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8月20日,收回委托B厂加工的烟丝,售出其中的一半,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另一半为生产卷烟领用。要求:编制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的老师就不要再答了,你们的答案我不满意谢谢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0 07/01 11:0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委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资 35 贷:原材料 35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9(13*13%) 贷:银行存款 14.69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29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9 (35+13)/(1-30%)*30%*1/2 贷:银行存款 20.58 借:库存商品 34.29 (35+13)/2+10.29 借:原材料 24 (35+13)/2 贷:委托加工物资 58.29   借:应收账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29 贷:库存商品 34.29 借:生产成本 24 贷:原材料 24 受托方: 借:应收账款 24.98 (14.69+10.29)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9
2020 07/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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