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XX 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该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0 06/07 08:33
您好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94-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370(万元)。
第二步:纳税调整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75%=45(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45+38-34=289(万元)。
(8)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9×25%=72.25(万元)。
2020 06/0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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