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非主营业务)设备合同,向乙公司出租设备三台,期限为6个月,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67 8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预付租金(含税)共计22 600元,合同到期结清全部租金余款。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20 000元、增值税2 6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收到租金余款及相应的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预收的款项均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编制会计分录:
收到乙公司预付租金
每月末确认租金收入
租赁期满收到租金余额及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26 | 提问时间:2020 05/29 16:14
你好,如图,是书里的题目
2020 05/2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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