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非主营业务)吊车合同,向乙公司出租吊车三台,期限为6个月,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67 8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预付租金(含税)共计22 600元,合同到期结清全部租金余款。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收到租金余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收到乙公司预付租金: (2)每月末确认租金收入: (3)租赁期满收到租金余款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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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4 | 提问时间:2023 11/17 20:10
你好同学!解答需要些时间,看下面的解答过程哦。
2023 11/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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