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19年5月10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 、 B 两项商品, A 商品单独售价为180加元, B 商品单独售价为24(珈元,合同价款为350加元。上述价格不包栝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3%。合同约定, A 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 B 商品在2019年6月8日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350加元的合同对价。假设 A 商品和 B 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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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84785000 | 提问时间:2020 05/1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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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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