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组织协会,聘请讲师(个人)
支付讲师费时,借:业务活动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垫付款-个人所得费。计提时,借:其他应收款-垫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所得费-个人所得费。缴纳时,借:应交所得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存。老师分录这样做可以吗?请指点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税务#
84785017 | 提问时间:2020 05/07 00:04
应交所得费-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有误,更改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20 05/0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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