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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5年3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计3亿元,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内分3期清偿完毕,甲公司于2×15年3月、2×16年3月和2×17年3月每期分别偿还1000万元。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A2×15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9000万元 B2×16年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C2×17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7000万元 D2×17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3000万元 多选题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20 04/29 17:45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这总的债务是30000万,按10%清偿,也就是清偿 3000万,分三期。 那这里2015年不处理,2017年确认重组收益27000
2020 04/2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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