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9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x1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x19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2019年租金收入=60÷2=30,2019年摊销为什么全部记入,不是只计算下半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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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0 04/18 12:34
商标出租是经营租赁,甲公司要照常计提折旧的,不错是出租前还是出租后,摊销都是要提的哦。
2020 04/1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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