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A公司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收款人B公司,到期日为承兑后1个月。B公司于6月29日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财务管理较混乱,直到7月20日才发现这张未兑付的汇票,便立即持票提示承兑,但遭付款银行拒绝。C先后向B和A请求偿付,均遭拒绝。
问: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0 03/26 15:32
你好,《票据法》为了促使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避免义务人陷入长期的债务法律关系中,规定了较一般民事债权更短、更特殊的时效期间。《票据法》第17条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权利人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过期,但票据权利不一定消灭。这主要就是票据时效将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从票据记载的到期日向后延长了某一段法定的时间。
2020 03/26 15:36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CPA广告投放的原理是什么? 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