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给B公司。5月15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5月20日,C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D公司在该票据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6月12日,E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A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问:(1)本案中C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是否有效?D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中该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是什么时候?
(3)本案情形下,P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E公司被拒绝付款,其可以向哪些前手行使追索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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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4960 | 提问时间:2021 06/18 09:06
1、 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021 06/1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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