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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以机器设备换取乙公司的专利权,机器设备的原值为300万元,已提折旧2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专利权的原值为500万元,已提摊销4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9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经协商,由乙公司另支付补价20.6万元(其中商品价差为10万元,增值税差额10.6万元),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允价值均不含增值税,机器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专利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要求:判断甲乙公司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84785031 | 提问时间:2020 03/19 17:41
许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10/100=10% 小于25% 所以,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20 03/1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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