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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什么情况下是票据无效?什么情况下是银行不予受理?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0 02/25 18:16
王超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情况有很多,比如,哪一种A4纸作为票据,就属于票据无效 具体如下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形也有很多,一般是看票据无效,就不予受理的
2020 02/2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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