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抵扣的相关条例和新规,麻烦发一下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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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19 11/18 16:51
1、公路通行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凭通行费电子发票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抵扣增值税,但现阶段仍有非电子发票抵扣的情况,根据规定,高速公路非电子发票计算抵扣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一级、二级公路非电子发票计算抵扣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在上述时限之前,使用现金交费的纳税人也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之后,因无法取得电子发票,现金交通行费将无法抵扣。
2、桥、闸通行费延续2016年5月1日起的抵扣规定,以通行费发票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
1.自2018年1月1日起,办理了ETC或者用户卡的用户取得可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过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票面税额。
2.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3.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019 11/1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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