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可否从4月底开始相比做增量?延后一个月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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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13 | 提问时间:2019 10/14 19:48
可从4月底开始相比做增量
2019 10/1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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