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我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第六个月(2019年9月)低于50万,但第8个月(2019年11月底)才超过50万,那么2019年12月可以去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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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19 12/28 10:42
也可以的,只要6-11月份期间满足增量条件就行
2019 12/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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