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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14年将自发行者购进的一笔三年期国债售出取得收入117万,售出时持有该国债恰满两年,该笔国债买入价为100万,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该公司已将17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老师我想问的是在不考虑公司其他收入或支出的情况下是不是收入总额117-10(免税收入100*5%*2)-成本100万=7万是这个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呢?但是实际投资收益是17万,是这样理解吗?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19 05/28 10:42
逸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是这样理解的,同学
2019 05/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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