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39号文有说到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句话中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那如果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那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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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19 04/01 21:47
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你说的2种,分开核算分开享受。
2019 04/0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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