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投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近,关于以技术成果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问题,一直被各大媒体吵吵,老顾也凑个热闹,在此给大家做个简单解析:
一、法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用持有的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取得股权,资产权属发生了变更,并且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转让的对价,理应按照财产转让确认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41号文的优惠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依据此文规定,个人以技术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技术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技术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技术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减除该技术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技术资产投资,应于技术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对于个人用技术投资入股,给予了分期纳税的优惠,而且对于每期缴纳的税额也没有定额规定,实质上可以延迟至后一年缴纳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101号文的优惠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此文规定: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即按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通过此文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出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了更大的优惠,这个规定突破了41号文规定的5年的期限,只要投资人一直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案例分析:
张三先生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成本100万元)评估作价5000万元,投资到A高新技术公司,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1、按照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张三应该在专利技术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技术转让收入的实现,确认财产转让所得4900万元(5000-100),应纳个人所得税980万元,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可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比如张三可选择第1-4年分别缴纳1元税款,在第5年缴纳976万元税款。
2、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只要张三在有生之年不转让这笔投资股权,就可一直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其百年之后,子女继承这笔股权,如何缴纳个税,那得看到时税法如何规定了(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老顾提醒各位看官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101号规定,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按10年摊销专利技术,这样,张三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税前扣除500万摊销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10年间每年能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累计减少纳税750万元。
全国有多少个张三?张三有多少项专利技术?可以投资到多少个企业?哎呀,吓死宝宝了,不能说了,再说恐怕就有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