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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2015-08-07 09:47来源:华税

编者按: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小编在查阅大量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国32个省、市、县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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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适用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创业投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金融服务业”。

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标准,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32个地区:

1、北京

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2、天津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

法律依据:《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3、上海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4、深圳

具体内容:深府〔2010〕103号文中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继续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500万—1500万不等的落户奖励。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15年2月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5、横琴新区(广东)

具体内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6、东莞(广东)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

7、浙江

具体内容: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8、抚州(江西)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

9、宣城(安徽)

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2011〕105号)

10、晋城(山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6号)

11、陕西具

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2、铜川(陕西)

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铜政发〔2012〕66号)

13、武汉(湖北)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

法律依据:《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

14、恩施(湖北)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5、长沙(湖南)

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

16、湘西(湖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7、云南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

18、四川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19、重庆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此外,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20、重庆两江新区

具体内容: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广西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2、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

具体内容: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23、宁夏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24、石嘴山(宁夏)

具体内容: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5、西藏

具体内容: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26、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

具体内容: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法律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7、昌都地区(西藏)具体内容: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5%;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60%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50%。

法律依据:《昌都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施方案》《昌都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8、那曲地区(西藏)

具体内容: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法律依据:《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

29、新疆

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30、喀什、霍尔果斯(新疆)

具体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

31、喀什(新疆)

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32、新疆困难地区

具体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新疆困难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

法律依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结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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