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
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
要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
要点: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
要点: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免
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三、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我市自2015年5月对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统一不征车船税。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