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义务之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常有会员咨询外籍个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此时,需要区分情形如下:
一、住所的判断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二、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刘先生为韩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北京工作,每周一早上来北京上班,周五晚上回韩国。刘先生是否构成居民?(假设:按全年52周计算、1月1日为周一)
刘先生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在韩国也不计入。则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华侨属于哪一类?
华侨虽然已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是外籍人员。
华侨定居在海外,法律意义上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后,最终确定如何纳税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