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外籍个人缴纳个税有哪些新变化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大家关注的都是以下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发生了哪些变化?
综合所得包含那几项?
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综合所得的税率缴纳个税?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哪些内容等等?
……
最关心的莫过于工资薪金所得允许扣除5000元,是从10月份申报个税时开始允许扣除?还是从11月份申报个税时开始扣除?
有许多人在网络上发表相关的财税文章说明自己的判断,有的认为是从10月份申报个税时开始允许扣除5000元;有的认为是从11月份申报个税时开始允许扣除5000元。总之,对于5000元从几月份开始允许扣除没有定论。
随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与上周末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上述问题大家已经充分关注和了解了,那么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没有引起大家分外关注的外籍个人在新个税法实施后,和旧个税法相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以便大家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新个税法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由“满一年”改为“满183天”。
与旧个税法相比,新个税法规定仍然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住所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由“满一年”修改为“满一百八十三天”。
我国目前已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已经基本涵盖了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在税收实践中,实际上大部分情况是执行的183天规则。修改后的新个税法按183天判断是否为居民个人,其判断标准与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冲突。
二、新个税法取消了外籍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允许加计扣除1300元。
新个税修改后,取消了外籍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允许加计扣除1300元,和中国居民个人一样,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按每月允许扣除50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税[2004]29号对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新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后是否继续免税?如果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文件宣布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税[2004]29号中关于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出台关于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补贴新的个税前扣除标准,则外籍个人取得这些补贴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三、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什么是收入额呢?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外籍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个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此规定,外籍个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没有发生变化的:根据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