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给企业,到期利息无法收回,要预提利息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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