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制——泰国篇
一、综述
泰国的主要税法是1938年的税法典,由泰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税务厅厅长执行这部法典的必要管理和实施职能。该法典以泰国皇家法令、各部条例、各部通知及税务委员会指令和裁决为补充。
泰国运行着一个自我评估系统,用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会对不守法或欺诈行为予以重罚。因为纳税人有意遗漏而未能提交申报表,或为了逃税而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受到监禁惩罚。
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应税收入的人士(无论是否已定居),都必须向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者其他国际或双边协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除外。如果居民从国外来源(款项已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进入泰国)获得了任何收入,则也要为此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根据泰国税法典第40节所述的"应税收入"征收。每类应税收入都以特定规则和条例(有关计算、免税额、扣除额、所得税税率和代扣税率)为准。
确定个人的应税收入时,允许个人使用各种扣除额和免税额。包括法定的标准扣除额、固定的个人年免税额与实际发生支出的扣除额。私人或资本性支出,以及为了产生免征所得税的收入而发生的支出,都不能扣除。个人要按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收入也要由付款方代扣。
在泰国税法中,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无论根据泰国还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组建)都称为"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泰国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都要为其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组建的实体如在泰国境内营业,就必须为其在泰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时产生的净利润纳税。
税收年通常遵循日历年。但是,如果是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则会认为税收年就是会计年,因此可能会在任何日期结束。然而,一旦选定之后,就必须始终使用这一税收周期,只有在税务厅厅长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更改。
参与泰国天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采的公司会牵涉到一部单独的所得税法。受到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扶持的公司自开业起能在若干年内享受多项特殊的税收激励措施。
泰国采用广泛代扣税制度,基于泰国境内外的汇款额征税。
泰国征收增值税的对象既包括其境内提供的各种商品(包括资本项目)和服务,也包括进口商品和服务。目前的增值税税率是7%,但该税率仅适用于年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800,000泰铢的企业。标准增值税税率原为10%,已在1999年4月1日降为7%.泰国境内的某些企业不受增值税税制的约束,但要缴纳特殊营业税(SBT)。这些企业包括:银行和类似企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贷公司;保险企业;代理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特殊营业税的税率(已考虑地方税)通常是 3.3%,针对收入总额征收,但对于人寿保险企业,这一税率却是2.75%.有些文件和交易要缴纳印花税。其税率取决于文书种类,但一般介于0.1%和1%之间。
每个文书的统一税率税额是1泰铢到200泰铢。
泰国境内的府、区、市不另征收所得税。
泰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营业税、土地房产税、地方发展税、广告牌税等。
泰国的纳税年度是根据会计年度,一般来说不少于12个月。
一般情况下,一年缴纳两次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人需要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50天内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税
1.纳税法人企业范围
泰国税法中对法人企业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公司、未组成公司的合资实体、在册合伙企业、境外法定企业、分支机构、基金会或任何营业的协会等实体。
泰国企业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源于泰国境内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会计期间适用20%企业所得税率。
依据泰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就是泰国税务居民企业。外国公司如果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也需要缴纳泰国企业所得税。"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 是很宽泛的概念,外国公司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的雇员、商业代表,或者其在泰国取得的各类收入或者财产收益等都有可能导致外国公司被认定在泰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其中具体也取决于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资本利得一般并入企业的所得中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资本利得税。
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一般是免税的。
地方不征收所得税。
泰国境内的法人企业通常要为其净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某些上市公司和以地区运营总部的形式在泰国经营的公司,如果满足特定的标准,也可享受较低的税率。净利润的算法是,累计某会计期间内通过营业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收入,然后减去根据泰国税法典允许扣除的所有支出。
概括而言,凡是根据泰国法律成立(或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但在泰国营业)的法人企业,都要为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某些实体可被划入法人企业一类,但已明确免除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实体包括指定的公益慈善机构、大使馆、联合国机构和某些根据其他税法纳税的行业,例如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该行业根据泰国《石油所得税法》纳税。
通常,泰国税法并不认可转递实体,而是会将在册合伙企业和类似的实体看作企业收税。已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是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会被泰国《证券交易法》认定为企业,因此要承担有限的责任,作为转递实体为基金的单位持有人代缴基金收入所得税。
2.营业场所在泰国,营业场所问题并不是泰国纳税义务的直接决定因素。
所有公司,包括已根据泰国法律注册的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或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组建并在泰国境内营业的实体,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要为其所有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注册并在泰国境内营业的公司,则要为其在泰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净利润纳税。
"在泰国境内营业"一词涵盖了法人企业通过承揽合同在泰国境内获得收入的情况,无论该法人企业是已在泰国成立永久分支机构,还是分支机构都位于泰国境外。例如,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为了营业而在泰国拥有雇员、代表、代理人或中间人,从而在泰国境内得到收入或收益,就视此类公司或合伙企业为在泰国境内营业。
3.净利润
征收所得税的对象是为税务目的而确定的"净利润".为税务目的而确定净利润时,首先要考虑会计利润。根据泰国法律,会计利润必须经过独立审计人员的审核,其算法是,累计相应会计年内通过营业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收入,然后从中减去所有允许扣除的支出。收入和支出是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因此凡是相应税收年发生的收入,无论是否收到都要包括在内,作为相应税收年的收入;而凡是与此类收入有关的支出,无论支付与否都要包括在内,作为相应税收年的支出。
4.应税收入
泰国税法典第40节中所详述的应税收入涵盖了法人企业有可能得到的各种收入,其中还为所有未具体详述的收入设立了一个"全部适用"的小节。
来自国外的收入根据泰国法律组建的法人企业有义务为所有来自国外的收入向泰国纳税。
5.资本收益
已实现的收益,不考虑其收入的规律性,都被界定为收入(包括资本收益)。
泰国不对企业资本收益另行征税。无论当初获取资产的目的如何,通过处置资产带来的收益均被视为普通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
6.股利
法人企业得到的股利均为应税收入,除非法人企业所持股份在此前已持有至少三个月,此后继续持有的时间也不短于三个月。如果符合这些标准,则会应用以下处理方法:
● 对于已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从其他已在泰国上市的公司、普通或上市公司和基金得到的所有股利均免征所得税;
● 对于根据泰国法律组建并且尚未上市的泰国有限公司,其从另一当地企业得到的所有股利或利润份额都不必计入收入内,前提是在上述当地企业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中,该公司至少持有 25%,而且未与上述当地企业发生相互持股情况;
● 根据泰国法律组建并且未上市的泰国有限公司如果未满足上一段中所述的条件,则必须将从其他当地公司、基金或根据泰国法律组建的某些其他金融机构得到的股利或利润份额的一半计入收入。
股利本身并不能从所得税中扣除,但为了能支付股利而借入的资金的利息能从所得税中扣除。
7.免税收入
公司收到的股利能作为非评税收入。此外,在已得到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期间内获得的收入也可构成免税收入。
8.扣除额
一般而言,为了在泰国境内获取利润或开展业务而发生的支出都能扣除。因此,普通业务支出、符合条件的坏帐和折旧(折旧率为5%到100%,取决于折旧资产的性质)都可以作为扣除项。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全额扣除为坏帐和呆帐提供的准备金,此金额按泰国银行的准备金规则计算。
根据明确的规定,某些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作为扣除项。此类支出包括储备金、准备金(有一些例外)、私人支出、所得税、罚金、向慈善机构捐赠的财物(超过净利润2%),以及招待费(超过根据总营业额规定的限额)。
在泰国,因为未及时缴纳所得税而必须额外支付的费用(利息)和罚金,不能从所得税中扣除。
未专用于泰国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总部支出,不能作为泰国分支机构的业务支出扣除。只与总部有关的支出(如办公室租金、公用事业费和文具费)不得在缴税时计入泰国分支机构的扣除额。否则,当总部的部分一般间接支出重新由泰国分支机构承担时就会造成困难。这是因为要提出扣除要求就必须提供总部审计人员出具的证明,以证实重新由泰国分支机构承担的总部的间接支出是按泰国法律算出的。
产生的可扣除支出能在其应计或发生的相应会计年中扣除,并且必须反映在帐簿中。
9.税损
法人企业在任何会计期间产生的税损,都最多能连续结转到五个会计期间,可与任何性质的应税利润相互抵销。在泰国,既不允许回冲税损,也没有关于企业集体弥补税损的规定。
税损不在公司所有权发生变化或公司业务发生变化之前处理。
10.分组/合并
泰国未采用企业税合并制。每家公司都必须准备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并提交年度报税表。
11.税收折旧/资本免税额
在计算允许扣除的折旧费时,可以采用任何得到普遍接受的会计方法和折旧率,前提是折旧费最终不超过容许的成本价格百分比,或者资产成本的减值速度不会快于采用官方规定折旧率时的情况。
采用某种会计方法和折旧率后,就必须一直用下去,只有在征得税务厅厅长批准后才能更改。
根据于1999年10月23日生效的皇家法令,对通常折旧率上限为20%的资产,公司可以采用最高40%的折旧率。在应用折旧率时必须使用逐年递减法。在资产使用寿命的最后一个会计期间,可以要求将资产残值作为折旧费。
但是,如果纳税人帐簿中用于会计目的的折旧率低于规定的税收折旧率,则必须用较低的折旧率处理税收。
要获得额外减值操作次数的资格,公司的固定资产(除了土地费)不得超过 2 亿泰铢,并且雇员数量不超过 200 名。该法生效三年后,税务厅厅长可发布条例,以规定合格标准。
对于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可能会对基础设施安装或施工费提供特殊扣除限额。
应该对某个会计期间获得的资产的折旧限额进行分摊。
应折旧资产的处置带来的损益都应能够评税/扣除。这些损益的算法是,取资产销售报酬与资产税下调值之差。
12.支出的摊销
为计算所得税,某些其他资本化业务支出(如无形权利)可按照其预期使用寿命期间摊销。
13.利息
泰国税法中对利息并未作出正式定义。但是,认定利息时可参考以下应评税收入分类:"属于贷款利息(要根据石油所得税适用法律代扣税款,是根据这种法律代扣所得税后余下的贷款利息)的债券、存款、无担保债券、票据、贷款(无论有没有担保)利息,或者赎回价格与法人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发行(并首次以低于其赎回价格的价格出售)的票据或金融工具的卖价之间的差额,包括性质类似于利息的收入,通过提供贷款或因为各种债务(无论有没有担保)提出要求而得到的收益或又一笔报酬。"一般而言,为在泰国境内营业而借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都能扣除,包括为获取股份和支付股利而筹资的借款。利息支出发生后,可在当年扣除,也能将其资本化(为了纳税),具体情况取决于利息支出的性质。不会基于债务或股本的多少而对利息能否扣除进行限制。
14.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法人企业净利润的20%.按净利润的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BIBF企业。
按净利润的10%征收的较低税率也适用于根据泰国税法典颁发的皇家法令(特意准许在泰国、免税区或免税区之间从事进出口石油贸易业务)认定为合格企业的公司,针对可包括在内的通过石油贸易获得的收入(每年不少于20亿泰铢)收取。
在根据泰国税法典颁发的一道皇家法令中,对降低上市公司如已在泰国证券交易所或其MAI板块(泰国证券交易所新建立的交易平台)上市的公司的税率作出了规定。
中小企业也有权采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小企业是指会计期间结束时已付清的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
可应用于泰国境内的地区运营总部的较低税率,会在"税收激励措施"下讨论。
汇往国外的利润,无论通过股利还是其他分配形式汇出,都要代扣10%的税。
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国外法人企业必须先为其总收入纳税,然后再扣除支出。如果该法人企业从事的是客运业务,则其在泰国收取的票款适用的税率是3%;如果从事货运业务,则其可在泰国收取或在别处针对从泰国运出的商品收取的运费适用的税率是 3%. 15.税收管理所有法人企业都必须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泰国运行着一个税收自我评估系统。
没有针对合并群体申报表的规定。
法人公司可以选择任何12个月的时段作为会计期间,但一经采用就只能在得到税务厅厅长批准后才能更改。
企业所得税可以每年分两期缴纳,必须随应缴税金提交相关申报表:
●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附帐目必须有签名并经过审核),必须在会计年结束后的150 天内提交;
● 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会计年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提交;
● 所有上市公司、银行、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信贷公司,以及审计人员已得到泰国税务厅批准的公司,都必须基于实际收入缴纳半年度税。其他类型的企业则需要估算本年的净利润并据此计算出税金,按此值的一半纳税;
● 针对半年的收益缴纳的税额,以及由收入支付方代扣的税金,在年末计算收益时都允许作为已缴税金进行税收抵免。
泰国税务厅会检查报税表和所附的经过审核的帐目是否准确无误。然后,泰国税务厅就能酌情要求提供其他信息,作为扣除要求或其他事宜的处理依据。泰国税务厅可以随机选取法人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或审计。
根据泰国法律组建并由其他国家/地区拥有的公司,以及在国外组建的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要遵守的申报表提交要求都与泰国拥有的公司相同。
除非出现欺诈或逃税行为,否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通常会在两年后封存。
16.税号
所有已在泰国注册的法人企业都必须申请税号,并在所有报税表中注明该税号。
仅从泰国获得收入的非当地法人企业,如果最终已在泰国代扣税金,则不必拥有税号。
三、国际税收
1.双重课税减负措施
法人企业能享受针对境外收入的境外税收减负措施,方法是要求认定已在双边缴纳的税额,或者要求就所得税纳税义务认定已在单边缴纳的税额,具体情况取决于是否已与收入来源国签订双重课税协议,以及这种协议的期限。多余的免税额不能结转,也不能回冲。
如果要求享受双重课税减负措施,则法人企业必须说明其境外收入已经在先前计算税额时考虑在总额之内,然后才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金。为了要求享受减负措施,税务厅厅长会要求通过正式收据提供已在境外缴纳税金的证明。
在泰国营业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人企业,如果也是已与泰国签订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地区的当地纳税企业,则仅当其在泰国有常设机构时,才会对通过那种业务得到的利润征税。"常设机构"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用于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场所,通常还包括以此类场所作为分支机构、办公室、厂房、仓库、建筑工地或矿场的情况。但是,所指的常设机构确实因双重课税协议而异。
2.泰国代扣的税金
应税收入支付方如果是泰国本地企业,则要负责从在泰国国内向个人和企业支付的初始款项中扣除税金。
在发生付款的月份的下个月的第七天之前,应评税收入支付方要负责扣除税金、汇付税款和填写申报表。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组建的公司,如果在泰国境内营业,则要负责对向泰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海外居民(具体情况取决于收入类型)支付的款项代扣税金。
如果根据合同确定的应付款总额少于1,000 泰铢,则不对所支付的款项代扣税金。
得到的收入要在本国/本地区内代扣税金的公司,可以要求为针对其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代扣的税金提供免税额。
3.针对汇往海外的款项代扣税金
某几类应评税收入的所有支付方,都必须从向海外居民个人和当地企业支付的此类收入中代扣税金。
4.双重课税协议
截至2009 年1 月1 日,泰国已与52 个国家/地区签订双重课税协议(DTA)。代扣税率适用于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收款国(地区)。
四、反避税条例
1.简介
泰国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不过,税务厅有权对任何公司或个人的商业事务进行调查,以确定纳税申报表披露是否正确以及信息是否完整。
如果支出只是出于为了获得利润或出于商务目的而产生的,税法允许将此类支出扣除。因此,如果任何方案由于支出的本质不是为了获得利润或出于商务目的而减少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则可能会导致不允许扣除此类支出。此外,编造或虚构的支出不可扣除。
任何涉及逃税情况的公司或官员,都可能会受到包括罚款、附加罚款和有期徒刑在内的各种处罚。处罚的严重程度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2.转让定价
与总部、同系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或其他相关实体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需要在法定审计帐目中披露此类相关方业务往来及其性质。根据税法典的条款,泰国的税务厅有权认定,纳税人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出借资金,此时认为获得了低于市场价值的回报)获得了市场价值回报。税收部门还有权拒绝扣除任何并非完全用于获取利润或商务用途的支出。
部门训令已经发布了转让定价方针。训令确认,根据泰国税法典,税务厅有权在以下情况调整企业税收目的收入和支出:●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补偿,或获得的补偿低于市价;以及●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所支付的费用高于市价。
训令提供了确定相关方之间的跨境交易与泰国国内交易的市场价格的准则。训令对市场价格的定义与OECD 的转让定价准则中使用的"保持距离"原则一致。
资产转让、服务提供或资金出借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交易之日,独立的缔约方之间将就相同特征、类别和类型的资产、服务或贷款支付的价格。
术语"独立缔约方"指在管理、控制或资本方面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缔约方。此定义与OECD 的转让定价准则中的"相关企业"概念一致。
训令还建议,应该选择以下四种定价方法之一来确定市场价格:
● 可比非控制价格法;
● 转售价格法;
● 成本加成法;或其他方法。
如果不能应用上面的前三个方法,则公司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国际认可"的方法。
税务厅已表示将接受OECD 采用的基于利润的方法,即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具体采用上述哪种方法,取决于相关方的交易价格或利润比较,其中的价格或利润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独立缔约方之间的交易的价格或利润进行计算。
此外,训令还提供了全面的文件列表,并要求税收部门官员在执行转让定价检查时审阅公司为了支持与相关方确立的转让价格而准备的此类文件。训令规定,这些文件应该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准备,并保留在公司的营业场所。
考虑到泰国的转让定价规则的执行,泰国企业需要确保与相关方的交易定价是基于认可的方法,并且转让价格的确立流程得到了妥善记录。未能遵循这些准则可能会导致耗时且成本高昂的转让定价核查。
3.常设机构
泰国税法典的总则中指出:"如果根据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为了营业而在泰国设有雇员、代表或中间人,从而在泰国境内得到收入或收益,则会认为此类公司或合伙企业在泰国境内营业,应缴纳企业税。"因此,泰国将对泰国分支机构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额度为可认定的泰国分支机构利润的30%.当泰国分支机构将这些利润汇付到总部时,应当支付 10% 的分支机构利润汇付税。
因此,泰国向汇付后分支机构利润征收的总税率为37%,等于泰国公司获得的、作为股利汇付给国外母公司的利润所支付的税额。不过,通常认为在泰国设立的公司是在泰国开展业务的一种较为简单的结构。泰国公司还可以扣除其管理费用、版税和其他类似费用,而根据泰国税法,外企的泰国分支机构不能扣除这些费用,因为分支机构被视为与其总部是同一个法律实体。
泰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建立了非常广泛的双重课税协议网络。在这些双重课税协议中,术语"常设机构"的典型措词都遵循OECD 模式。因此,泰国税务厅一般不会对遵循OECD 准则的常设机构定义的任何解释提出质疑。
同样,泰国对常设机构的泰国利润和将这些利润汇付到国外总部征收的总税率将为37%. 4.资本弱化泰国没有资本弱化条例。
5.受控外国公司(CFC) 条款泰国没有CFC 条款。
五、个人税
1.简介
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应评税收入的人员(无论是否已定居),都必须向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已根据双重课税协议的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论此类收入是在泰国国内还是国外支付的。
对于从国外来源获得的收入,居民个人也要对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在泰国支付或汇付到泰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需要从向雇员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中代扣所得税。
2. 居民身份
泰国对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在泰国因雇佣关系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这些收入在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当该收入汇回泰国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适用5%-35%的累进税率(2013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
任何纳税(公历)年度内在泰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0天(包括180天)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不满180天为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身份可以通过多种因素认定。其中一条是,在一个税收年(日历年)内在泰国逗留总时间至少180 天的个人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泰国居民。
非居民是指居民之外的个人。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应税收入的非居民,都必须向泰国缴纳此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
泰国对个人(无论是否定居)征收从泰国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也要为从国外来源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但前提是在取得此收入的同一年将其汇付到泰国。
应税收入包括由于在泰国受雇而获得的大多数货币和非货币福利。这方面不考虑接受福利者是否为居民、支付的地点以及雇佣的性质是永久受雇还是临时受雇。
此外,居民或非居民获得的以下收入类别需要向泰国纳税:
● 从事自由职业,即法律、医疗、工程、建筑设计、会计或美术;
● 合同工作,其中会由承包商提供除工具之外的重要材料;以及
● 商务、商业、农业、工业、运输或任何其他活动。
如果从泰国境内的房地产产生了收入,则无论收入获得者是否定居,都要为此收入纳税。对于来自国外房地产的收入,居民个人也有义务为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为在泰国支付或汇入泰国的部分缴纳所得税。
对于泰国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如果利息低于每年20,000 泰铢这一上限,则免予征税。而且,对于年龄已满55 岁的个人,如果获得的所有类型的定期存款的累积利息不超过30,000 泰铢这一上限,则在泰国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免予征税。
通常,个人(无论是否定居)从本地来源获得的其他利息收入都应纳税。对于此类利息,会按15% 的税率代扣税金。可以选择是否将须代扣税金的利息包括在个人的应税收入中。
非居民的所得税义务仅限于通过或因为在泰国受雇、持有财产或开展业务产生的收入,不论此类收入是在泰国国内还是国外支付。
4.资本收益税
泰国没有独立的资本收益税制。大多数类型的资本收益都应作为普通收入纳税。通过出售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是通过具备从业资格的经纪人售出)或出售基金中的投资单位得到的资本收益免予征税。
居民从泰国之外的来源获得的收益只需要为在获得收入的同一年在泰国支付或汇付到泰国的部分纳税。
5.股利
通常,个人(无论是否定居)从本地来源获得的股利收入都应向泰国缴纳所得税。
对于向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支付的股利,将以10% 的税率代扣税金。
只要没有申请代扣税金退税或请求提供分红税免税额,居民个人就可以将已代扣了10% 的泰国税金的任何股利从应评税收入中排除掉。
非居民没有资格申请分红税免税额。
6.受雇收入/雇员
福利根据税法典,应税收入包括受雇收入,"其形式可以为薪水、工资、出差津贴、奖金、奖励、抚恤金、租房津贴、雇主提供免费住房的货币价值、雇主因为雇员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者任何由于雇佣而提供的货币、财产或福利。"受雇收入支付时要代扣税金。如果在税收年份剩下的时间将继续支付,则依据个人将收到的总收入额扣除税金。然后将此税金额除以个人该年度将获得的支付次数。
雇主负责从薪水和向雇员支付的其他福利中代扣收入税,并在进行支付的月份结束后七日内上缴到税务厅。
7.免税收入
根据税法典第42 节的规定,一部分收入明确排除在应评税收入之外。这包括在泰国银行中未超过限额的储蓄与定期存款的利息(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业务差旅费用报销、并非为了贸易或盈利而采购的资产带来的收益、家属赡养费、继承、遗产、礼物和教育奖学金。另外,根据第126 号部长级规定,还有一些特定类别的收入不计入应评税收入。
通过出售在泰国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是通过具备从业资格的经纪人售出)
或出售基金中的投资单位得到的收益免予征税。任何通过出售在泰国的动产获得的收益,仅仅在购买此财产是以盈利为目标的情况下才需要纳税。
8.扣除额
泰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应税收入采用不同的扣除额。有些收入类别适合采用标准扣除额,而对于其他收入类别,则可能可以扣除获得收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
对于受雇收入,个人总收入的标准扣除额为40%(每年最高60,000 泰铢),可以作为费用。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纳税人还能享受人寿保险金、抵押贷款利息、慈善捐赠和认可的公积金等项目的税金扣除额。
对于从合同工作或商务与商业等领域获得的收入,允许65% 到85% 的标准扣除额。或者也可以扣除实际成本和费用。
从医疗职业类获得的收入允许60% 的标准扣除额。所有其他自由职业获得的收入允许对应税收入使用30% 的标准扣除额。在所有情况下,纳税人都可以选择扣除实际成本和费用。
对于房地产带来的收入,个人可以扣除能证明在期间内产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也允许采用标准扣除额代替实际成本和费用。根据财产的类型不同,标准扣除额的范围在总收入的10% 到30% 之间变动。
9.个人免税额和退税
纳税人的子女或其配偶有资格获得子女免税额。有资格获得上述免税额的子女人数绝不能超过三人,不过此限制仅限于1980 年1 月1 日及此后出生的子女。
其他免税额针对人寿保险金、公积金缴纳、个人用途的贷款利息支付以及慈善捐赠。
如果子女在泰国上学,还能享受2,000 泰铢的教育免税额。
如果任何年度纳税人在泰国居住的时间少于180 天,则该年度不能享受配偶免税额和子女免税额。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有资格获得每人30,000 泰铢的免税额。根据税务厅厅长在税法典中的规定,享受此免税额的父母必须年龄达到60 岁,没有收入(或没有足以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并受纳税人照顾。
10.税率
居民和非居民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请咨询税务厅)
11.税收管理
必须在3 月31 日前为前一年(日历年)获得的应税收入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此收入的任何未付税款也必须在此日或之前缴清。
如果个人在1 月至6 月期间由于从事法律、医疗、工程、建筑设计、会计、美术、合同工作(由承包商提供工具之外的重要材料)以及其他商务、商业活动等而获得了收入,则必须进行半年申报,并在每年9 月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类人员在进行半年申报时允许扣除50% 的年度免税额。这样缴纳的税款将作为年底计算应付税款时的免税额。
对于已婚夫妇,通常由丈夫负责共同报税并支付任何应付税款。不过,如果需要,可以由配偶仅就受雇收入分开申报。应该注意,如果分开申报,则累积税务负担较低。
泰国的每位居民都将获得一个指定的税号,并且必须在所有报税表中注明此税号。
拥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泰国籍纳税人将在所得税申报及申报汇付代扣税时注明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人员,在离开泰国时需要提供税务清帐证书:
● 有义务缴纳或汇付离开时到期或过期的税项的外籍人员;
● 有义务代表在泰国营业的境外公司纳税的外籍人员;
以及● 国外公众艺人。
六、间接税和其他税种
1.社会保障税
凡是有雇员的公司都需要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由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缴纳。对于雇员和雇主,所有雇员需缴纳相当于收入的5%数额的社会保险费,最高税额为750泰铢每月。社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承担,政府承担额度为雇员薪水的2.75%.缴纳的款项必须由雇主从雇员薪水中扣除,并按月汇付到社保基金。
2.营业税/增值税/商品服务税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在泰国提供的各种商品和服务,也包括对进口商品。增值税是一项普通消费者支出税,它的基本原则是在生产的每个阶段征收税款,允许每个供应商为支付的税款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因此增值税将最终影响最后的消费者。
增值税税率为10%,至2015年9月30日临时按7%的优惠税率征收。在泰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部分商品和服务是免税的(如基本生活用品、教育、卫生、利息收入、不动产租赁、销售房地产)。例如,未加工农产品、报纸、杂志、课本、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审计服务、不动产出租以及国内陆地运输。当前的增值税率为7%.此税率是根据特殊皇家法令在临时期内实施的低税率。除非此期限进一步延长,否则将在2010 年10 月1 日恢复10%的税率。
从 2005 年4 月1 日开始,如果业务的税基超过180 万泰铢,则开展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业务的供应商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此类企业需要每月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报告增值税。任何应付增值税都应在次月的第15 日或之前缴纳。
无论当月是否销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了服务,任何登记了增值税的经营者必须在次月的15 日内按月申报增值税。
超额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或作为次月申报的免税额度。
3.特殊营业税
某些泰国企业不包括在增值税制中,而是要缴纳一种替代税。特殊营业税以收入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泰国对不征收增值税的特定业务取得的总收入按固定税率征收特别营业税。其中,商业银行业务、其他类似金融业务和不动产销售按3%征收,人寿保险按2.5%征收。对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不动产信贷公司业务及经营与商业银行类似的常规交易业务取得的收入减按0.01%征收。 另外,城市税作为特别营业税的附加税征收,税率为10%.上述企业涉足与声明的主要活动不直接相关的交易时,则可能要缴纳增值税。
无论是否有应付的特殊营业税,都应在次月15 日内按月进行申报。申报在营业所在地的地方办事处进行。如果有多个营业地,除非获得了税务厅厅长关于合并申报的许可,否则必须在每个营业地单独申报。
4.关税
进口及某些类别的出口需要征收关税。进口关税按从价、从量或混合方式征收。混合方式是从价方式和从量方式的结合(二者中取较高者)。关税税率通常在1% 到20% 之间,不过某些奢侈产品除外,例如,香烟(60%)、酒类、车辆等。通常,进口关税的进口价值计算基于CIF,而出口价值基于FOB.海关估价根据GATT 进行,此方法主要使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的交易值。不过,有关于要调整的相关方交易的规定。如果不能通过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确定海关估价,则将使用其他五个替代方法之一确定海关估价,包括完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交易价格、推算价格、计算价格和撤退价格。
出口关税通常仅仅对两类商品征收,即生牛皮和木材。除了关税外,还应缴纳基于出口价格加关税计算所得的价格的增值税。外贸交易受到外汇管制法律及各种许可协议的条款的制约。出口的增值税为零税率。
5.消费税
泰国就特定商品和劳务征收消费税,这些特定商品均被归类为奢侈品,在货物的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的范围为0%-87%.消费税按从价、从量或混合方式对以下商品征收。混合方式是从价方式和从量方式的结合(二者中取较高者)。
此外,除香烟等以外的大部分应纳税消费品,还需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10%征收内部税。消费税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别(不考虑本国制造还是进口):
● 石油及相关产品;
● 矿泉水和饮料(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
● 某些电器;
● 某些玻璃和水晶产品;
● 汽车;
● 游艇;
● 香水和化妆品;
● 其他产品,如地毯、大理石、电池等;
● 赛马场等娱乐场所;
● 酒类;
● 鼻烟和烟草类;
以及● 扑克牌。
当产品从工厂发出时,本地制造的商品的消费税随之产生。对于进口商品,消费税则是在进口时征收。
消费税的计算值基于(a) 本地制造的商品的工厂交货价格或者(b) CIF 价格加上关税(包括营业税)。
除了消费税外,对于上述所有产品(除烟草和扑克牌外),都要征收消费税10% 的国内税。
6.印花税
税法典的印花税清单中列出的一系列文件和交易要缴纳印花税。税率取决于文书的类别,泰国对28种不同的文书征收印花税,包括雇佣合同、贷款合同、股份转让合同、土地或房产租赁合同及保险合同。不同类型的文书适用不同的印花税税率,部分合同和协议按合同金额的1‰征收,也有部分商业和其他文书按定额税额征收。通常在1‰到1% 之间,而且某些文书的印花税设置了上限,例如,贷款文件印花税上限为10,000 泰铢。
7.财产税
按物业的估算出租价格的12.5% 征收房地产税。此税种对建筑的所有人征收,但并不适用于所有人居住的住宅。
8.薪资税
受雇收入支付时要代扣所得税。雇主代扣的税金必须在支付月份结束后七日内与报税表一起上交到税务厅。雇员将收到代扣税凭证,可以将收入来源的代扣税作为相关税务年份的年度应付所得税的抵扣额。
9.遗产税泰国没有遗产税。
10.赠与税
根据习俗或特殊典礼上(例如生日和婚礼)赠与的礼物免予征税。
11. 广告牌税
广告牌税根据商业标志或广告牌的大小和使用的语言的不同按不同的税率缴纳。当前税率为:若全部文字为泰文,每500平方厘米税额为3泰铢;若文字有泰文和外语,每500平方厘米税额为20泰铢;若只有外语或泰语在外语之下,每500平方厘米税额为40泰铢。
12.地方发展税
地方发展税对地方权力部门评估的土地评估价按0.25%-0.95%的税率征收,地方发展税按年征收,征收房产税的财产不征收地方发展税。
七、预提所得税
在泰国境内设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就其源于泰国取得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服务费)应缴纳预提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如利息收入、资本利得等,其中股息红利预提税率为10%,根据双重征税协议可能适用其他税率。
1. 一般性税收优惠
泰国对特定行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定的行业包括农业和农产品、采矿、陶瓷制品和碱性金属、轻工业、金属制品、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电子行业和电气设备、化学制剂、纸和塑料、服务以及公共事业等。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如下:
对进口机器减免进口关税;
为出口货物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关税;
根据不同的投资行业和地区,可在长达8年内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减免金额不低于投资额扣除土地成本和营运资本后的金额;
从鼓励企业于免税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
除上述针对行业的税收优惠外,泰国对设立在部分指定工业或者经济发展区域的企业还提供以下额外的税收优惠:
免税期结束后的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运输、电力、供水成本加计扣除;
除正常折旧外,项目设施的安装成本和建造成本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的成本可在自产生第一笔收入起10年内的一次或分次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研发相关的税收优惠
提供符合条件的研发服务取得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进口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可免除进口关税。
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200%所得税加计扣除。
3. 区域总部相关税收优惠
区域总部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区域总部向境外关联机构提供总部管理服务产生的收入10年内可免除企业所得税(如果10个财政年度累计的运营成本超过150百万泰铢,免税期限可延长至15年);
区域总部向国内关联机构提供总部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可享受10年内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符合上一条延期条件,可延期至15年);
从关联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在10年内免除企业所得税和国内预提税(若符合上一条延期条件,可延期至15年);
区域总部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可免除预提所得税。
责任编辑: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