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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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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会员咨询:我们公司购入了一台**设备,会计核算上我应该选择几年折旧呢?是不是有具体规定呢?实务中很多人将税务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核算弄混了,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核算

1.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会计核算实操

(1)企业应当先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注意:是“预计”,并没有规定具体年限);

(2)企业需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3)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有差异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调整。

二、税务处理

1.政策依据: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实操分析

在不考虑税收优惠时,企业所得税上规定了最低的折旧年限,从《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2个文件可见明显的税会差异。

那么,如果企业会计上预计的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方法与税务上不同该如何处理呢?

(1)如果折旧年限不同?

①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②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2)如果残值率不同?

税务上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实务中企业会计核算中首次确定的残值率则可与税务上的残值率相同;如果会计上年末对净残值有变更,税务上将不再变更,则每年仍需要按照税务上确定的净残值调整每期的税会差异。

(3)如果折旧方法不同?

税务上一般规定只认可直线法,如果企业使用其他折旧方法,需要调整税会差异。但是,当企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此时如果会计上也是使用相同的加速折旧办法,则无需调整。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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