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优惠误区:纳税人以房地产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实务中有不少财务人员深受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影响,认为纳税人以房地产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您这样认为,是不准确的。因为纳税人以房地产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经历了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到排除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到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变化,大家一定要记清呦!
下面给大家梳理一下关于纳税人以房地产投资是否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及变化。
第一阶段:1995年5月25日——2006年3月1日,纳税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阶段:2006年3月2日——2014年12月31日,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第三阶段:2015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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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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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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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