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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之小规模纳税人(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26
普通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中,享受普惠性减税降费的“小微企业”除了“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另外一类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我们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普惠性优惠:

1、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具体怎么适用这两项优惠呢?下面我们就来逐项分析:

首先来看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

1、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2、到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2013年8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免征增值税;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提至3万元(财税【2014】71号明确,财税【2015】96号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7】76号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而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销售额的判断

1、“原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业务”的影响

2019年之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判断是分“原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业务”两部分分别适用的。比如2018年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保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季度加工和销售货物收入为8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和代理服务的收入为10万元。虽然小保公司2018年2季度销售收入为18万元,已经超过了9万的增值税起征点,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该部分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业务”销售收入的10万元计缴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季度30万元后,不再区分“原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业务”,除不动产销售收入有特别规定,是以企业全部的销售额来考虑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还以小保公司为例,如果2019年2季度加工和销售货物收入8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和代理服务的收入为25万元。因为季度销售额为33万元,应当全额计缴增值税。

虽然两类销售额合并考量,但免征额提高的幅度更高,其实总体还是优惠力度加强了。

2、销售不动产对销售额的影响

另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销售不动产的业务,要分两步考虑。首先以全部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了起征点,如果没有超过,则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全部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则以将不动产销售的收入剔除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如果剔除不动产收入后的销售额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则就该部分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还是小保公司, 2019年2季度加工和销售货物收入18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25万元。因为季度销售额为43万元,所以剔除不动产销售额继续判断。剔除后销售额为18万元,没有超过30万元,就该18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果,小保公司2季度销售不动产收入为10万元,则以整体28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差额纳税对销售额的影响

文件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这个规定是2019年以后适用的新规定。在2019年之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纳税期限选择的影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选择,也会影响判断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销售额。如果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如果选择按月度申报,则当月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如果选择按季度纳税,该月的销售额一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样,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但其中某月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选择按月度纳税,则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月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如果选择按季度申报的,则该季度所有的销售额因为超过起征点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选择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再变更。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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