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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政策解答

2018-07-03 15:30来源:厦门国税

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主要有哪些: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二、个人境外所得包括哪些内容?申报主体是?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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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且符合规定情形,应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度自行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规定情形是指: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三、如何理解境外所得和境外支付?

劳务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区分境外所得或境内所得的标准,是纳税人在境外或是境内提供劳务。

境外所得可能包括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部分,境内所得亦然。因此,应先明确是境外所得、还是境内所得,再区分是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四、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注意是境外所得,不一定是境外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中国籍自然人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受雇的,境内所得减除费用是3500元每月,境外所得减除费用是4800元每月。

五、取得境外所得来自不同税目、不同国家如何申报?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即“分国又分项”。

六、“走出去”企业及其外派员工如何申报缴税?

1、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2、在境外任职受雇超过一定时间,或派出单位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的,根据外国(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工薪薪金所得,也应向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3、符合规定情形的,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鼓励规定情形以外的办理自行申报。

4、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纳税人在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后,对派出单位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七、取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有优惠政策吗?

除附加减除费用外,实行按年(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办法。

例如,自然人A,2017年度因公派往境外工作6个月,由境内派出企业支付薪酬,每月10000元(不考虑公积金等其他因素)。

1、境内派出单位代扣代缴:

每月应纳税额为745元,合计扣缴税额4470元;

2、年度终了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按年平摊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0-4800×12)/12=20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3%)和速算扣除数(0),年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12=6×12=72元。

3、假设自然人A在境外工作期间,未取得境外机构支付所得,因未达到税收协定相关条件,也未向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不存在境外已缴税款抵扣问题,在办理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并缴税后,可对派出单位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办理退税。

八、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期限是?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期限,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相同,即3月31日。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办理申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3、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网络办理申报的,应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十、纳税人无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何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申报的,必须出具由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十一、已办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是否还要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

已办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申报,若个人境内、外年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仍需在3月31日前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填列境外所得。

十二、扣缴义务人还需报送哪些材料?

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内向派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报送资料期限,同自行纳税申报期限。

十三、“走出去”企业及其外派员工面临哪些境外涉税合规风险?

根据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外派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机构支付的所得,应向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工薪薪金所得,也应向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走出去”企业及其外派员工既应按照我国税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也应认真遵守境外当地法律,重视税收合规工作,避免和防止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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