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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稿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2018-06-21 14:1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上一篇实务文章《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跟大家一起学习了“劳务报酬所得”的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稿酬所得”也是本次个税改革的项目之一,老顾特地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稿酬所得”现行相关的政策,一起学习一下吧。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请大家继续关注最新的政策动向。

一、稿酬所得的界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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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税法的规定来看,稿酬所得须有“图书”、“报刊”形式的实际出版、发表为前提,给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司内部司刊写稿取得的报酬能否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目前税法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跟主管税局沟通达成一致。

二、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关于次的界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此税目范围的特殊规定

1、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目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适用“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计算举例

1、小保编著的一本会计实务书出版后获得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个税多少?

应纳税额=32000×(1-20%)×20%×(1-30%)=3584元

2、假设小保编著的一本会计实务书出版后获得税后稿酬收入32000元,其应纳个税多少?

税前收入=32000÷[1-20%×(1-30%)×(1-20%)]=36036.04元

应纳税额=36036.04×(1-20%)×20%×(1-30%)=4036.04元

同时提醒大家注意:原营业税及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税范围,均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即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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