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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断收藏!这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你一定会用到(下)

2018-01-26 14:5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前两周,小编为大家连载了《果断收藏!这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你一定会用到!》上、中篇文章,汇总整理了6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介绍两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快点分享给你身边的会计朋友吧~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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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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