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保存同期资料
2015-04-07 08:44来源:天津和平区国税
问:企业应如何保存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8条、第20条
问:企业应如何保存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8条、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