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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津贴免征个税的说法,由何而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03
普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个政策便是大家认为差旅津贴免征个税的缘由,但实务操作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差旅费津贴”?

众所周知,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差旅费津贴”是什么呢?实操中有这样2种情形:

1.出差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额外还支付个人一天**元,该金额并不应该理解为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的“差旅费津贴”,属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该包干的费用属于企业应承担的费用,属于国税发〔1994〕89号文中的“差旅费津贴”,可以不征收个税。

财行〔2013〕531号是针对行政部门的,企业能否参照要看地方口径!执行标准也要看地方口径!

明白什么“差旅费津贴”后,还是要了解地方口径,如北京税务局口径认为财行〔2013〕531号是针对行政部门的,企业并不能参照执行。

差旅津贴免征个税的说法,由何而来?

但实务中,也有认同企业可参照执行的,如下方厦门税务答复:

差旅津贴免征个税的说法,由何而来?2

问题内容: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答复内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到,上述答复中提到的对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实报实销与定额津贴只能二选其一,而并没有对企业的明文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制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制度,最好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宜过高。当然,各地及各行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可巧立名目。

综上,差旅费津贴在规定标准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则需要纳税。”

厦门税务答复很具有参考意义,将企业在差旅费津贴方面的迷茫给解决了。具体建议操作如下:

1.制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制度,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宜过高,不可巧立名目。

2.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参照当地省市差旅相关文件,可通过各地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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