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中的“验收手续”如何理解?
公司拥有的房屋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验收手续”并非税务术语,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发文对“验收手续”进行界定,那么实务操作中如何理解呢?我们来看看厦门和江西税务局的答复。
01
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11年24日对于“房产税的验收手续”的答复。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请问对应的验收手续是建筑物主体竣工验收完成还是消防验收完成?
答复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办理验收手续原则上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的时点进行判定。但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02
江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江西省税务局2023年11月8日对于“企业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答复。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文件中办理验收手续日期是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房屋主管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中盖章确认的时间”为准?
答复内容:
根据理解,办理验收手续日期一般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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