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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售出的住房的供暖费,可否取得专票抵扣进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9-27
普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竣工之后是陆续销售向业主交房的,对于一些没有销售的住房,供暖季的取暖费是由房开企业承担并支付给供热企业的,那么房开企业是否可以要求供热企业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那么供热公司向房开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免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供热企业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来看,供热企业取得的居民供暖收入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非居民供暖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供热企业向房开企业收取尚未售出住房的供暖费实际上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暖,并非是向居民供暖,供暖合同也应该跟房开企业签订,款项也是房开企业支付,供暖企业开具的发票也是向开发商开具的,只不过收费标准是按居民的供暖价格来收取,因此这种情况下房开企业可以要求供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开企业持有的暂未售出住房,属于房开企业的存货,目的是用于出售,如果销售开发产品采用的是一般计税,那么针对这些住房承担的取暖费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针对这些销售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尚未售出的住房的供暖费,可以要求供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用于抵扣。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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