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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员工利息能否税前扣除?这些涉税问题,说清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21
普通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资金困难向员工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这会涉及一系列的税务问题,如向员工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具体分析如下:

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向员工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借款利息需要取得发票,由员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三、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于借款合同的范围明确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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