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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维修业务”如何纳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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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收到物业公司咨询的一个问题:“物业公司为业主委员会单独提供的维修服务,能按照物业管理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吗?”咱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政策中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的规定:

  一、政策概述

  1.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二、政策分析

  从发改价格[2007]2285号来看,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一个长期且固定的收费项目,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来确定;物业公司管理过程中,与业主发生的单独维修事项,显然不属于此项收费范围。

  小编提示:

  1.发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内容”,物业公司不会再单独收费,已在按期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此部分增值税税目为“企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

  2.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内容”,物业公司单独向业主收费的维修事项,按照维修对象的不同区分纳税:维修对象为不动产:增值税税目为“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维修对象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增值税税目为“修理修配劳务”。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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