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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8-03-15 14:43来源:上海税务

一、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下载《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登录上海税务局网站(www.tax.sh.gov.cn)中的“我要下载”—“表格下载”栏目或“税收宣传”—“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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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一是报表结构更合理,表单数量减少10%。二是落实政策更精准,对相应附表或表单栏次进行了优化与调整。三是填报过程更便捷,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

四、《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哪些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答: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哪些表单进行了精简?

答: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六、《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哪些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答: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七、《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对哪些表单的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八、《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共计包括多少张表单?

答: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从原来的41张表单变为现有的37张表单。按内容分,共包括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的表单2张,会计核算相关表单6张,纳税调整相关表单13张,弥补亏损相关表单1张,税收优惠相关表单9张,境外税收相关表单4张,汇总纳税相关表单2张;按层级分,共包括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三级明细表4张。

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约在8张~10张左右。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进行填报。

九、修订后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数据项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十、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注意勾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正确填写“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项目;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十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这会带来什么变化?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其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没有限定期限的规定。因此,本次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调整后,纳税人可以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更有利于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如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相关表单?

答:1、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2、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

3、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时,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填报本列,具体参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

十三、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如何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进行填报?

答: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十四、纳税人当年度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或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否需要填写相关纳税调整表?

答: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捐赠支出(含结转)或特殊行业准备金支出,无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都需要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或《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十五、修订后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增加了第2列“实际发生额”,如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例,举例说明如何填写相关列次?

答:以某企业为例,如该企业2017年度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工资薪金80万元;2017年度会计核算及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10万元(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比例为2.5%,无其他特殊政策),填表示例如下:

十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在修订的《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中进行填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类捐赠性质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尤其是增加了行次,填报反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本年及前三年度的结转情况。

十七、取消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后,符合条件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企业应该如何填报加速折旧相关折旧额?

答:修订后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对原《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上。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的行次进行精简后作为本表“一、固定资产”项目的部分填报内容,集中反映了纳税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及纳税调整情况。同时,为了统计和分析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增加了“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行次,作为本表的附列资料。

2、列次上。为了统计和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情况,保留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加速折旧统计额”填报列次,删除了原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和原第10列“调整原因”。

十八、取消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后,符合条件并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该如何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修订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对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整合。

1、行次上。修订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保留了原明细表的填报项目,并将“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的相关行次调整为按大类填报,取消原填报明细项目的要求。

2、列次上。修订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采用了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填报项目。

十九、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如何在《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进行填报?

答:修订后的《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将原第9行“(六)保险保障基金”的位置调整为第2行“(一)保险保障基金”,并细化填报内容,增加了“1.财产保险业务”“2.人寿保险业务”“3.健康保险业务”“4.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等填报行次,便于纳税人填报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及纳税调整情况。

二十、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在《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中进行填报?

答:修订后的《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增加了“六、小额贷款公司”等填报行次,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情况的需要。

二十一、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将原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名称调整为“可弥补亏损所得”,其填报口径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2列“可弥补亏损所得”第6行填写报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第20行“所得减免”后的值。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二十二、修订后的《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反映在哪些方面?

答:1、取消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原《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将相关内容与本表进行了整合。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部分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二是取消了不适合填报的项目,包括原“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或调整了12项填报项目,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4、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11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5、本表“一、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三、加计扣除”项目均预留了“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二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新政施行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应做了哪些修改?

答: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填报75%,其他企业填报50%)。

2、修订后的明细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二十四、修订后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1、修订后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保留填报项目大类不变,但是放开了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2、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3、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明确了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按“0”填报。

4、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五、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如何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答: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增加了“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便于纳税人按照投资形式和投资对象,区别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四种投资情形填报。当同时存在一种以上投资情形时,纳税人在填报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本年度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合理方法确认和填报。

二十六、修订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1、为优化表单结构,将原“其他专项优惠”填报项目类别取消,将该类别下的项目顺序排列。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3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二是精简了重复填报的项目,包括原“其中:减半征税”。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项填报项目,包括“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内的计算顺序,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调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27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二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发布后,修订后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规则相应做了哪些调整?

答:1、根据文件规定,明确了不同抵免方式对应的填报规则。在行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在列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字样。

2、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弥补)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应按照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应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结转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二十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该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本次修订这两张表单主要发生哪些变化?

答: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调整了原第1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9行、第11行、第14行、第16行行次名称。

2、为满足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将原《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表内有关行次计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调整为“总机构分摊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4、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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