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8-03-09 16:57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公告(2018)1号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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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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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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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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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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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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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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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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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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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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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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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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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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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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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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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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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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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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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