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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因灾受损可减免“九税一金”

2016-09-14 09:08来源:湖北日报

12日,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地方税务局联手支持灾后重建:对因灾受损纳税人,减免“九税一金”。

据了解,两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梳理现行税收政策,制定管理措施,共提出28条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因受灾可享受减免的“九税一金”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附加税(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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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此外,省税务部门还对因灾受损纳税人给予征管优惠。包括,延期申报纳税、延期缴纳税款、调整纳税定额、丢失票证减轻处罚等。省税务部门还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提出了改进服务方式、告知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推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推行自主办税服务、开通办税“绿色通道”五大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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