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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为企业公益性慈善活动提供税收优惠

来源: 湖北日报 2015-07-14
普通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我省慈善领域首个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要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等4项基本原则。要求各地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意见》要求慈善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和管理成本支出、规范募捐行为和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对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给予一系列鼓励支持措施。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向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具备社会福利场所性质的慈善组织等服务机构,其福利性、非营利性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对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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