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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个人日常涉税事项

2015-03-06 09:33来源:税屋

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都应根据不同的税目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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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税目税率: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上海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车辆购置税

征税范围: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

税目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车船税

征收的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应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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