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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来源: 江苏税局 2018-11-26
普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商业、外贸企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80%
房地产开发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8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8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8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80%
金融业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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