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保障我省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就我省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三)特殊票种使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发票继续使用。
二、普通发票衔接
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所属办税服务厅自挂牌之日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启用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内容分为三栏,顶栏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中间栏为代开发票专用章,底栏为税务机关代码。
五、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纸张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和“安徽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税务、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普通发票(含2016年5月1日前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真伪,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发票监制章印模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顺利衔接,满足广大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实际,制定发布此公告。
二、发布本公告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工作中反映的发票有关问题,确保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顺利实施,保障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顺利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发票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发票使用。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特殊票种的使用。
二是发票衔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是相关印章管理。包括启用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发票监制章和我省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纸张防伪、温变防伪、印记防伪。
四、 发票使用有何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通用定额发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三)特殊票种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发票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