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现就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普通发票”“通用定额普通发票”“专用普通发票”“冠名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五大类。
(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票名称为“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类。
1.平推式发票包括:
(1)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
(2)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93.13mm),仅适用于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开具使用。
2.卷式发票包括:
(1)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
(2)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44mm×127mm),仅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收费开具使用。
(二)通用定额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发票名称为“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联版,规格:175mm×70mm),仅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通过网络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使用。
(三)专用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专用普通发票包括:
1.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6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仅适用于船舶交易开具使用;
2.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2联版,规格:50mm×128mm),仅适用于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开具使用;
3.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1联电脑版,规格:90mm×69.85mm),仅适用于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开具使用;
4.客运专用发票(2联电脑版,规格:150mm×69.85mm),仅适用于长途客运收费开具使用。
(四)冠名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冠名普通发票分为“冠名机打普通发票”和“冠名定额普通发票”两类。原则上“冠名机打普通发票”与“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式样和适用范围相同,“冠名定额普通发票”与“通用定额普通发票”的式样和适用范围相同。
公园景区门票作为冠名普通发票,暂不作统一要求。
(五)其他普通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其他普通发票包括: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仅适用于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开具使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仅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和二手车拍卖公司开具使用。
二、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
除定额普通发票(包括: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重庆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和冠名定额普通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必须通过开票软件开具使用。
(一)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93.13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和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6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纳入重庆市税务局网络发票进行管理,必须采用重庆市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使用。
(二)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44mm×127mm)、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1联电脑版,规格:90mm×69.85mm)和客运专用发票(2联电脑版,规格:150mm×69.85mm)必须采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开票系统开具使用。
(三)“冠名机打普通发票”可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确定开票软件,并将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使用。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普通发票
(一)取消的普通发票种类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3联手工百元版,规格:190mm×105mm);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41mm×177.8mm);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190mm×101.6mm);
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52.4mm)。
(二)时间安排
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8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4种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三)取消部分普通发票后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的票种
2018年7月1日取消上述4种普通发票后,原使用该4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联平推电脑版,规格:210mm×139.7mm)、重庆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联卷式电脑版,规格:76mm×177.8mm)、通用定额普通发票或冠名普通发票。
四、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期限
除上述第三条列明取消的4种普通发票外,2018年6月15日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其票面印制的发票名称包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字样、发票监制章式样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以及发票专用章式样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使用,并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五、普通发票的查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二)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其查验方式以发票联背面列明的查验说明为准。
六、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包括对发票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等其他内容真伪的鉴定。
(二)单位或个人对普通发票的真伪存在疑问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真伪鉴定。
1.空白普通发票由发票发售的税务机关负责真伪鉴定;
2.已开具普通发票由开票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真伪鉴定;
3. 在伪造、变造、倒卖现场查获的普通发票,由查获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三)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鉴定的发票为重庆市税务局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2.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3.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须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必须包含发票联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名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必须包含发票联原件)、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鉴普通发票经鉴定为假发票的,由鉴定税务机关在受鉴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印章后退还给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并向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见附件2)。
(五)《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仅在受鉴普通发票经鉴定为假发票时出具。
(六)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税务机关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向发票监制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5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5〕61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税发〔2010〕17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